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87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洪靖捷 債務人 許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家榮於民國(下同)111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72萬元,其中310萬,借期自111年07月27日至141年07月27日,其中642萬,借期自111年07月27日至131年07月27日,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2%。另債務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新臺幣12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額度期間自民國111年07月27日至118年07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74%,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4月2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2148號及回執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159,280元及計算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證據: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乙份。
二、繳款明細三份。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四、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2148號、收件回執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978,262元許家榮自民國113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27日止年息2.83%0012,978,262元許家榮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27日止年息3.396%0012,978,262元許家榮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83%0025,982,586元許家榮自民國113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27日止年息2.83%0025,982,586元許家榮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27日止年息3.396%0025,982,586元許家榮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83%0031,198,432元許家榮自民國113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1日止年息3.45%0031,198,432元許家榮自民國113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年息4.14%0031,198,432元許家榮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