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9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MNAKBANKHOKADISAK(中文姓名:阿弟沙)具保人 陳玉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SAMNAKBANKHOKADISAK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陳玉雄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裁定、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另具保人經通知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為泰國籍,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且具保人表示被告不知所蹤,其無法與被告聯繫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來臺工作時填寫之個人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10月12日函(含被告簽證相關資料)、外交部條約法律司113年1月30日函及隨函檢附之送達證書、駐泰國代表處113年2月22日函及隨函檢附之送達證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之被告入出境紀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明細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