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63號上訴人即原告東莞市宸翔泰五金有限公司
設廣東省東莞市○○鎮○○○○○街00號0號樓000室法定代理人 劉懿嫻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士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7,120元(以上訴人起訴時即112年6月13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352計算,計算式:人民幣560,000元×4.352=2,437,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37,734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徐沛然法官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