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孟桓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本院91年度少連上訴字第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