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七八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九七八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刊登於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惟因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九七八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