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752號債權人乙○○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乙○○等二人因與債務人丁○○○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資料所載,債務人丁○○○、丙○○係僅向債權人乙○○借錢,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丁○○○、丙○○請求清償借款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丁○○○、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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