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19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4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5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泓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8
11、42813、33554、33697、33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泓瑋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