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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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維昌上列被告陳維昌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029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可能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而該條之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已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得獨任審判之案件,故有再開辯論改由合議庭審判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