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盧兆祥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盧兆祥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盧兆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
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號4樓之3)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盧兆祥遺產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盧兆祥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因行方不
明,自97年1月4日經警政列管為失蹤查尋人口。又失蹤人查無殯葬、出境、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及換發國民身分證等資料,亦查無任何在臺親屬或利害關係人為其申報失蹤或聲請死亡宣告,復查無榮民等相關身分,現失蹤迄今已逾3年。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3年1月11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
分局112年7月19日北市警中正一分防字第1123030425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7月2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08876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7月18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87441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2年7月20日移署資字第112008950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7月19日輔服字第1120057660號函、戶籍資料、96年7月6日至112年7月10日全民健保資料查詢報表等件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民參字第55號偵查卷宗第5至54頁),並有本院113年1月11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失蹤人失蹤時年為81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失蹤人自97年1月4日失蹤時起,計至100年1月4日,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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