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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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作獎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715號原告 陳惠珍 被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作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淑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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