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979號聲請人乙○○
之1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晉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對公司請求需併列出其法定代理人,請補正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