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189號原告 樊肇庭 被告 張馨文
張明淞
楊淑美 許智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66號、第26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許仁純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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