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廖家妤 被告 陳木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張婷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連懿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