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3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允昊
李秉翰李宗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93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港簡字第23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及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廖允昊、李秉翰、李宗諭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吳政峰 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