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09號聲請人 林錦花 即龍興實業化粧品廠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子瑩┌──────────────────────────────────────────────┐│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雅寶國際有限公司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9年3月30日│85,496元│KL0000000││││建宏│大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