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繼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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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司繼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補字第198號聲明人丁○○聲明人己○○聲明人庚○○聲明人丙○○聲明人寅○○聲明人子○○前列寅○○、子○○共同法定代理人丙○○
丑○○聲明人戊○○聲明人卯○聲明人乙○○聲明人壬○○聲明人癸○○前列壬○○、癸○○共同法定代理人乙○○
辛○○前列丁○○、己○○、庚○○、丙○○、寅○○、子○○、戊○○、卯○、乙○○、壬○○、癸○○共同
一、上聲明人對被繼承人甲○○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明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