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品柔 (即 鄭三悅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鄭三悅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