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4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逸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ꆼ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