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54號原告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梅芳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上列原告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國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