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439號債權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債務人 孟繁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