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0號聲請人 王希筠王泰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德玉附表: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4-NU0000000-024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5-NU0000000-013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6-NU0000000-029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7-NU0000000-060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U0000000-011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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