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2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430號案件,聲請檢察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97年度上易字第2430號案之被告,該案開庭時,蒞庭黃姓檢察官態度偏頗、不公,且恫嚇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18,26條規定,聲請該檢察官迴避,另派其他檢察官蒞庭等語。
二、按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如認檢察官有應迴避事由,應向所屬檢察長聲請。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檢察官迴避,於法不合,顯有誤會,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