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3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明瑞羅煒翔 )即 羅有宏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羅有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陸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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