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原告 汪崇琪 被告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因被告未到場,經本院准許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終結,因原告於該次期日請求與被告調解,經電詢被告,被告表明有調解意願,且文書地址已更易等語,故本院先前開庭通知是否合法送達被告、一造辯論程序是否合法,尚有疑義,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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