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他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他字第16號原告 劉葉美麗劉偉光 之繼承人
劉榮顯 即劉偉光之繼承人被告台灣沛利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少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偉光之遺產範圍內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拾肆萬零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之被繼承人劉偉光對被告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劉偉光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
0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判決劉偉光敗訴,其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21號判決駁回,劉偉光不服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判決駁回,其訴訟費用均由劉偉光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313萬9,522元,其應徵之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各為12萬7,632元、19萬1,448元、19萬1,448元,劉偉光已繳納之裁判費用分別為4萬2,544元、6萬3,816元、6萬3,816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用依序為8萬5,088元、12萬7,63
2元、12萬7,632元,合計34萬352元,均應由劉偉光向本院繳納之。惟劉偉光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葉美麗、劉榮顯二人,此有○○○○○○○○○○○113年4月29日北市投戶資字第1136003046號函、司法院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此,劉偉光應向本院繳納之上開訴訟費用,由劉葉美麗、劉榮顯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偉光之遺產範圍內負給付義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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