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509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古 鑫平楊舒婷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古」鑫平或「羅」鑫平?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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