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原告力達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宏長 原告 姜明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 陳秉宏 律師被告 王品方
林綺珍 李金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張瑋珍法官呂維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