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茂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茂育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7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縣○路00號旁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道路、車況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往右偏移,適有告訴人 邱惠雯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上址路旁,被告閃避不及而自後方撞擊告訴人駕駛之上開車輛,告訴人因而受有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
2年11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