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盛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盛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盛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盛煥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判決書及98年度審易字第544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 易科 罰│有期徒刑8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第2項│2項│├─────┼───────────┼───────────┤│犯罪日期│98年4月23日12時許│98年5月6日晚上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98年度毒偵字第916號│98年度毒偵字第1239號││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98年度審易字第544號││實├──┼───────────┼───────────┤│審│判決│98年9月7日│98年11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98年度審易字第544號││判├──┼───────────┼───────────┤│決│確定│98年10月6日│98年11月23日│││日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