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號聲請人 簡志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佳儒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 陳明 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陳明利息起算日。
㈡請具狀陳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