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啟邑 被告 陳張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 蕭名宏 、 陳俊偉 及陳張元應連帶給付原告新柄幣415,908元,及自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張元被訴涉犯台亞加油站竊盜部分犯嫌,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宣告,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陳張元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以駁回。
四、原告請求被告蕭名宏及陳俊偉應連帶給付部分,則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鍾世芬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