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55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孫福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
奉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孫福祥於民國86年6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2,200,000元整,並訂「房屋修繕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借款期間15年,利率為年息、依債權人房屋貸款基本放款利率加1.1%、機動計算,按月繳納本息。㈢詎料債務人等對前開債務,本息自88年9月11日起即未繳
納,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嗣經部分受償後,現債務人等尚欠債權本金630,305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更名函文影本,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受償明細,歷史利率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