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5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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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五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唐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芳菊~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0七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二│││││├─┼───────────────┼──────────────┼────┼───┼────┼───┤│2│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貳佰│││││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