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上訴人 陳義明
林麗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董翔龍 訴訟代理人 林立君
范聖孟 李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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