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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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 郭大鈞 被告 李卓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至本院,是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218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董怡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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