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李前筠 被告 費楷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