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9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楊治宇孟令士 間因本院102年度補字第995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
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審理本院102年度補字第995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之法官迴避,惟未釋明其聲請迴避之原因,及敘明該法官有上述條款規定之關係,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及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僅泛稱承審法官應自行迴避,亦未提出證據以釋明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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