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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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利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分 訴訟代理人 許維帆 律師
蔡嘉政 律師被上訴人 田瑞森
李閎緯
張鉾峰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貴玉 被上訴人 林欽祥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宋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該日下午2時先至調解室調解。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1年8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8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