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7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又榛 (原名 賴玉卿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57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玉卿即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13649│又榛│8月26日起│││││元│││││├──┼───┼─────┼──────┼──────┼───────┤│002│新臺幣│賴玉卿即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65718│又榛│7月31日起│││││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5757號)
緣債務人賴又榛於91年06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79,36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