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 劉秀美 代理人 陳朝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年12月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1│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八六ND─00000000│1張│1,000股││├─┼──────────┼──────────────┼───┼────┼───┤│02│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0000000│5張│5,000股│││││<─>00000000││││├─┼──────────┼──────────────┼───┼────┼───┤│03│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0000000│4張│4,000股│││││<─>00000000││││├─┼──────────┼──────────────┼───┼────┼───┤│04│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D─00000000│1張│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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