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07號上訴人 盧燈讚
陳瑤甄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麗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舜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