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94號聲請人 鄭維德 法定代理人 鄭進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素秋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鄭維德、法定代理人鄭進福、相對人黃素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於聲請狀內就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予以載明(聲請狀並應同時具有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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