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6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林楚麟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卓秋杏 即樂樂洗衣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記載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9年7月26日、到期日為113年5月28日、面額為新臺幣2,804,160元、發票人為卓秋杏即樂樂洗衣店之系爭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