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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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伍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㈡肆拾貳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㈠肆萬玖仟零玖拾叁元㈡叁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