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79號原告東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陳鎮律師
林佐偉 律師被告鋒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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