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3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1,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