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13號原告 張玉誠
張玉群 蘇域琪 王聖涵 被告 黃御庭
吳伊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8年度易字第5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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