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夢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夢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夢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收受贓物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
510號判決,就施用毒品、妨害公務、收受贓物等罪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判決無罪;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經上訴鈞院,鈞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6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罪刑並經鈞院以95年度聲字第11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6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95年8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0881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復經本院調閱受刑人之前開案件判決網路擷取本查明屬實,則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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