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家財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簡字第6號上訴人 林秀蓉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林秀蓉與被上訴人 黃昱堯 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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