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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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政和選任辯護人林思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政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羅紫庭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宜君